各市(州)、省直管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直属分校(学院),各教学点:
为了规范毕业证明书管理工作,特制定《湖北开放大学毕业证明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开放大学毕业证明书管理办法》
湖北开放大学
2023年11月29日
湖北开放大学毕业证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毕业证明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开放大学(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习或业余学习)本科和专科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损毁或涂改等原因,可以向学校申请出具毕业证明书。
取得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单科课程结业证书的,不在出具毕业证明书之列。
第四条 因各种原因被有关部门或个人保管、留存或扣押毕业证书原件的,不在出具毕业证明书之列。
第五条 2000年以前毕业(含2000年)的毕业生向学校申请出具毕业证明书,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湖北开放大学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毕业生报批名册》(含申请人姓名的单页)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发放名册》(含申请人姓名的单页)复印件(在学校档案馆查询,复印件加盖档案馆公章,经办人签名并附办公电话备查);
(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在申请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查询,复印件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并附办公电话备查);
(五)《补办毕业证明书免责声明》(申请人全文手写,签名并加盖手印)(附件2);
(六)申请人近期免冠蓝底2英寸纸质登记照片2张(像素规格为480*640,大小在20KB到40KB之间),同时提交照片电子版;
(七)学校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2001年以后毕业(含2001年)的毕业生向学校申请出具毕业证明书,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湖北开放大学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
(四)《补办毕业证明书免责声明》(申请人全文手写,签名并盖手印)(附件2);
(五)申请人近期免冠蓝底2英寸纸质登记照片2张(像素规格为480*640,大小在20KB到40KB之间),同时提交照片电子版;
(六)学校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学校学籍管理职能部门受理出具毕业证明书的书面申请,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或不合格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原就读的毕业证书经办单位提交毕业证明书申请材料,原毕业证书经办单位应当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无误后及时转交申请材料并附正式报告(附件3)。
原毕业证书经办单位已经撤销的,除遇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以外,申请人本人应当当面向学校学籍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当年招生录取手续的合法性、在校学习经历的真实性以及毕业验印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
1991年以后毕业(含1991年)的高等教育学历还应当在学信网可以查询到毕业数据。
第十条 学校学籍管理职能部门初审通过后,应当提交学校复审。
第十一条 复审通过的,应当由学校学籍管理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毕业证明书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复审不通过的,应当退回申请人补充材料或终止办理。
第十二条 毕业证明书制作完成后,应当按照用印审批程序用印。
第十三条 学校学籍管理职能部门出具毕业证明书后,对1991年以后毕业(含1991年)的高等教育学历,应当及时登录学信网平台“学历证明书”栏目进行标注。
第四章 毕业证明书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每年办理毕业证明书实际情况,毕业证明书内芯应当由学校指定的政府采购服务供应商印制。
第十五条 毕业证明书载明的信息应当与原毕业证书信息保持一致,或者与学信网信息保持一致,完整填写,不得空缺、添加或者更改内容,并且应当载明原毕业证书编号。
第十六条 毕业证明书编号由学校按照“院校代码(湖北开放大学:51305)+学历类别(普通本专科填写1,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填写5)+补办年份+四位流水号码”进行编排。
第十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八条,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证明书出具后,原毕业证书立即失效。
对毕业证书原件错漏、误登或被涂改的,学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在出具毕业证明书的同时将毕业证书原件收回存档。
第四章 办结时限
第十八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毕业证明书,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办结:2001年以后毕业(含2001年),可以在学信网查询到毕业生学历信息,申请材料完整、合格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2000年以前毕业(含2000年),申请材料完整、合格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准确、不完整需要补正的,办结时限应当自申请材料补正并重新提交之日起计算。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结时限的,应当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档案材料、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帮助他人骗取毕业证明书,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建议有关单位对行为人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学校同时应当将已出具的毕业证明书追回、注销和销毁。
第二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审核不严,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办理虚假毕业证明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欺骗手段或冒名顶替办理毕业证明书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由申请者本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开放大学负责解释。